理事長的話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為台灣高爾夫球場唯一的同業公會,自民國84年7月31日創會以來,由初期協助業界處理球場開發、開放使用執照與相關法令之取得及申請,後陸續爭取球場經營服務、場務、土地、稅務、觀光、科技等相關業務的鬆綁、解禁與拓展,均能以球場正向發展前進,並也扮演政府與球場業界良善順暢的溝通橋樑,朝向台灣高爾夫球場永續經營之願景目標而努力。
近些年在蘇慶琅理事長的帶領下,響應政府增進運動人口政策,策辦了「Get golf ready倍增高爾夫新手下場擊球計畫」,讓擊球人口有效提升;另成功辦理體育署109年運動產業博覽會高爾夫專區之策展,有效彰顯台灣高爾夫球場能見度;又於110年因應全球新冠疫情,與體育署搭建紓困平台,協助球場辦理團體補助與爭取全國桿弟停業紓困及場域優先開放營運事宜等;更於110年參與了行政院「台灣運動x科技產業策略(SRB)會議」讓高爾夫產業跟進科技導入,並於111年爭取經濟部工業局「AI智慧應用服務發展環境推動計畫」案,此劃時代革新,勢必將創造高爾夫產業一番新氣象。
未來我們將在既有的基礎下持續努力,以開源節流為原則,除例行會館、場務、活動外,積極爭取球場遊憩用地活化、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高爾夫球場專用區案、球場公有非公用土地委託權利金優惠案等,以激勵球場投資發展;另透過高爾夫觀光及倍增擊球人口策略,強化球場營運績效;又全球「2050淨零排碳」政策,台灣已入法推動,高爾夫球場的自然碳匯,我們將循序推動,希望創造碳中和之附加價值,同時建立球場在環境、保育的正面社會形象,這些都是未來努力及發展契機。
球場是高爾夫運動發展的樞紐,創造更好的球場經營環境,將有助於國家高爾夫整體發展;因此,期勉球場同業共同學習及成長,優化並爭取卓越,使台灣高爾夫球場發展蒸蒸日上,帶動高爾夫產業興起,競技成績奔向世界,為國家爭光。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 黃美蘭理事長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章程
本章程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章程第十七條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修訂
本章程第二十條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修訂
本章程第七條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修訂
本章程第二十八條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九日修訂
本章程第三十條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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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展高爾夫球場事業,協助與輔導高爾夫球場處理有關問題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蒐集高爾夫球場申請籌設許可手續有關資訊提供會員參考。 協助與輔導高爾夫球場合法設置及建立各項制度。 協助處理高爾夫球場有關之各項問題。 舉辦高爾夫球場有關問題之各種研討會。 舉辦高爾夫球場各部門工作人員國內外進修。 與國外高爾夫球場之事業團體交流。 編輯出版高爾夫球場發展有關書刊。 辦理其他有關高爾夫球場事業發展之事項。
-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政府立案或已興建完成之高爾夫球場,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以推派代表行使職權,會員代表人數規定如下:
(一)每年繳納常年會費者得為一人。
(二)每月捐款者得增加代表人數,增加代表人數由法規委員會初審後,提報理事會核訂。
二、特別團體會員:籌備中或海外台商球場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特別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照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有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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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四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任一次。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於大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本會所召開之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其金額分別為:
尚未使用之球場:貳萬元整。
九洞球場:參萬元整。
十八洞球場:肆萬元整。
二十七洞球場:伍萬元整。
三十六洞球場:陸萬元整。二.常年會費:本會會員之常年會費金額分別為:
- (一)尚未使用之球場:貳萬元整。
(二)九洞球場:參萬元整。
(三)十八洞球場:肆萬元整。
(四)二十七洞球場:伍萬元整。
(五)三十六洞球場:陸萬元整。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主,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現任理監事
# | 職位 | 公司名稱 | 姓名 | 公司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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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理事長 | 揚昇 | 黃美蘭 | 總經理 |
2 | 副理事長 | 海軍左營 | 張鳳強 | 總經理 |
3 | 副理事長 | 豐原 | 張炳坤 | 理事長 |
4 | 副理事長 | 再興 | 周家儒 | 副董事長 |
5 | 常務理事 | 台南 | 涂大松 | 董事長 |
6 | 常務理事 | 台中 | 楊文遠 | 總經理 |
7 | 常務理事 | 皇家 | 羅芳明 | 董事長 |
8 | 常務理事 | 斑芝花 | 鄭博元 | 總經理 |
9 | 常務理事 | 全國 | 吳憲紘 | 總經理 |
10 | 常務理事 | 礁溪 | 林良聰 | 經理 |
11 | 常務理事 | 彰化 | 吳宏柱 | 經理 |
12 | 理事 | 南峰 | 楊崇志 | 總經理 |
13 | 理事 | 統帥 | 朱賡鎔 | 副總經理 |
14 | 理事 | 台北 | 李清國 | 董事長 |
15 | 理事 | 幸福 | 邱庚源 | 顧問 |
16 | 理事 | 美麗華 | 黃世杰 | 董事長 |
17 | 理事 | 揚昇 | 許典雅 | 總裁 |
18 | 理事 | 再興 | 李翔麟 | 董事長 |
19 | 理事 | 東方 | 郭秋琳 | 總經理 |
20 | 理事 | 龍潭 | 汪佳坤 | 執行董事 |
21 | 理事 | 旭陽 | 王燦煌 | 總經理 |
22 | 理事 | 大屯 | 江秋波 | 總經理 |
23 | 理事 | 松柏嶺 | 蔡明德 | 副董事長 |
24 | 理事 | 清泉崗 | 洪光明 | 總經理 |
25 | 理事 | 台中國際 | 林賢三 | 監察人 |
26 | 理事 | 鴻禧太平 | 陳宏銘 | 副總經理 |
27 | 理事 | 南一 | 蔡君山 | 董事長 |
28 | 理事 | 嘉義 | 許朝謀 | 總經理 |
29 | 理事 | 南寳 | 李清良 | 協理 |
30 | 理事 | 大崗山 | 卓建宏 | 總經理 |
31 | 理事 | 信誼 | 林壬林 | 總經理 |
32 | 理事 | 高雄 | 劉厚鵬 | 副總經理 |
33 | 理事 | 山湖觀 | 李樹珊 | 課長 |
34 | 理事 | 長庚 | 吳偉綸 | 副總經理 |
35 | 理事 | 黃金海岸 | 郭巨鋒 | 副總經理 |
36 | 候補理事 | 台北 | 秦鉦傑 | 經理 |
37 | 候補理事 | 全國 | 劉宇和 | 協理 |
38 | 候補理事 | 大溪 | 簡志榮 | 董事長 |
39 | 候補理事 | 台南 | 林維哲 | 總經理 |
40 | 候補理事 | 斑芝花 | 胡久堤 | 副理 |
41 | 候補理事 | 礁溪 | 蕭義芳 | 經理 |
42 | 候補理事 | 彰化 | 黃立賢 | 常務董事 |
# | 職位 | 公司名稱 | 姓名 | 職稱公司職稱 |
---|---|---|---|---|
43 | 候補理事 | 台中 | 蔡政佑 | 副理 |
44 | 候補理事 | 揚昇 | 邱欣慧 | 副總經理 |
45 | 監事長 | 再興 | 陳培城 | 顧問 |
46 | 常務監事 | 南一 | 蔡名凱 | 副總經理 |
47 | 常務監事 | 山溪地 | 余美芬 | 協理 |
48 | 監事 | 皇家 | 杜淑瑞 | 總經理 |
49 | 監事 | 立益 | 蔡成再 | 經理 |
50 | 監事 | 中興 | 陳德忠 | 理事長 |
51 | 監事 | 大衛營 | 楊世弘 | 總經理 |
52 | 監事 | 霧峰 | 黃京珠 | 總經理 |
53 | 監事 | 觀音山 | 李俊男 | 經理 |
54 | 監事 | 花蓮 | 汪旋周 | 副總經理 |
55 | 監事 | 嘉南 | 連崇傑 | 經理 |
56 | 候補監事 | 豐原 | 楊吉村 | 理事 |
57 | 候補監事 | 台中 | 賴俊安 | 副總經理 |
58 | 候補監事 | 南峰 | 吳勇受 | 副理 |
59 | 名譽理事長 | 立益 | 蘇慶琅 | 董事長 |
60 | 名譽理事 | 大屯 | 吳萬得 | 董事長 |
61 | 名譽理事 | 旭陽 | 林秀貞 | 董事長 |
62 | 名譽理事 | 全國 | 吳魏淑姿 | 董事長 |
63 | 名譽理事 | 台中 | 楊天生 | 董事長 |
64 | 名譽理事 | 台中國際 | 楊頭雄 | 董事長 |
65 | 名譽理事 | 鴻禧太平 | 陳世坤 | 董事長 |
66 | 名譽理事 | 彰化 | 林賜農 | 董事長 |
67 | 名譽理事 | 南峰 | 邱順鐘 | 董事長 |
68 | 名譽理事 | 松柏嶺 | 林瑞斌 | 董事長 |
69 | 名譽理事 | 礁溪 | 王信豐 | 董事長 |
70 | 名譽理事 | 山湖觀 | 林高煌 | 董事長 |
71 | 名譽理事 | 觀音山 | 涂嘉明 | 董事長 |
72 | 名譽理事 | 桃園 | 鄭忠良 | 協理 |
73 | 顧問 | 協進會 | 謝清祥 | 顧問 |
74 | 顧問 | 協進會 | 程仁宏 | 顧問 |
75 | 顧問 | 協進會 | 劉邦遠 | 顧問 |
76 | 顧問 | 協進會 | 涂鐵雄 | 顧問 |
77 | 顧問 | 協進會 | 鄭德發 | 顧問 |
78 | 顧問 | 協進會 | 林於豹 | 顧問 |
79 | 顧問 | 協進會 | 饒懷聖 | 顧問 |
80 | 顧問 | 大屯 | 黃三益 | 榮譽董事長 |
81 | 秘書長 | 協進會 | 鍾文貴 | 秘書長 |
82 | 秘書 | 協進會 | 陳連淦 | 秘書 |
83 | 會計 | 協進會 | 林盈君 | 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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